共同海損的確如海商法定義的「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在這個定義上,有「共同危險」、有「共同安全」、有「故意及合理處分」、亦有「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直接發生之費用」幾層意義。然而最重要的原則莫過於「故意及合理(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這是源自約克安特衛普這個國際共同海損理算規則,於1994年增列最高原則(Rule Paramount)外,代表共同海損的兩大項目;不論「犧牲」(sacrifice)、或者「費用」(expenditure),都必須合理(reasonably occurred)。加上規則A之1中所揭櫫的「故意及合理」(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兩個重要的原則。
兩者應均使用同樣是國際通用的格式化租約,無論是針對貨櫃的BOXTIME (BIMCO STANDARD TIME CHARTER PARTY FOR CONTAINER VESSELS, code name: BOXTIME)或者九成以上包括散裝船亦喜用的NYPE (TIME CHARTER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Form)格式,目前都是波羅地海海運協會(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BIMCO)的印刷品。
2. 船、租雙方論時租用合同內容無以得知,BOXTIME第二部份第9條的離租(off hire)規定(其他租約亦有類似規定),包括「遇有船舶因任何一方的訴求而被扣押,而非承租人、其受僱人、其代理人、其附屬合同人的原因所致時」 (arrest of the Vessel at the suit of a party where a claim is not caused by the Charterers, their servants,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see Clause 6(f))。至於是否另有如經離租若干時間得以提前解租還船的附加條款,未可得知,但依目前情況,應可確定不必付租。
(一)航運業界已經多年少見宣告共同海損,理由之一是因為影響商譽。理由之二則是因為保險業體貼船舶所有人顧及商譽問題不願宣佈共同海損情況下,在船體保險投保的同時,多以贈送小額共同海損(Small GA Clause)的誘因鼓勵船方。雖稱小額,實則視投保船隊(fleet insurance)的保險金額大小,贈予大小不等的金額。船舶所有人也因此在遇有共同海損的情況下,直接向保方申請該金額,而不必宣告共同海損。